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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内幕交易 诚信理性投资
Hits:2500 Addtime:2012/10/15 [Print] [Back]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日前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两个司法文件宣传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的精神,结合《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证监发[2011]30号)两个司法文件来做好宣传工作。公司按照江苏证监局的文件要求,围绕“远离内幕交易,诚心理性投资”主题,利用公司各项宣传平台,持续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了解,现介绍一些有关内幕交易的知识。
   

    一、什么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二、内幕交易包括哪些行为?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上述规定将内幕交易行为分成了三类:
    1、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证券。即内幕人员直接或借他人之证券账户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证券的行为。这是内幕交易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且不以行为人获利或避免损失的主观意图为必要条件。
    2、泄露内幕信息。泄露是指行为人将处于保密状态的内幕信息公开化。泄露者只要客观上实施该行为,则不强调其行为的动机,也不论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并没有直接向他人讲述内幕信息的内容,而是向他人提出买卖将受该信息影响证券的建议。

 

    三、什么是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对内幕信息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认定内幕信息的标准有二:一是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二是尚未公开的信息,即重大性原则与非公开性原则。这些信息对上市公司股价均有程度不一的影响,属股票交易的敏感信息。《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者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四、什么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证券法》将内幕人员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两类。对于第一类主体,《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对于第二类主体,《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做了规定,包括通过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及违反所在机构关于信息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1)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证监会推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扩大了登记范围,要求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工作中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等,都要实施登记。一旦相关股票交易出现异动,则可据此顺藤摸瓜进行核查。
    为严惩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老鼠仓”行为,《刑法修正案(七)》扩大了内幕交易罪主体的范围,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使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也以内幕交易罪处罚。

 

    五、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如何处罚?
    由于内幕交易产生的严重的不公平,所以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严格禁止。内幕交易行为一经查实,便会受到严厉处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明确了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法对内幕交易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对涉嫌内幕交易的公司的申请事项实施冷淡对待并可进行调查。
2、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作了明确解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4)三次以上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使得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处罚有了清晰的依据。
    内幕交易已成为当前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并受到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构的重点查处和打击。投资者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加强自我约束,远离内幕交易,诚信理性投资。

 

董事办
20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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